
规范我院学生就业推荐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推荐原则
学院将贯彻科学安置、优生优荐、双向选择的原则,承诺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合格毕业生推荐就业。
二、就业推荐的条件
(一)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给予就业推荐:
1、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遵守学院校外实习管理规定,校外实习成绩及格;
3、综合测评成绩达到毕业标准;
4、按规定缴清学校有关费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暂缓或不再负责推荐就业:
1、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毕业时仍未撤销者;
2、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毕业资格要求者;
3、学生报名应聘,通知其面试后,无故不参加应试两次以上;
4、学生经用人单位同意试用或录用,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者;
5、已经到岗工作,后因自身工作违纪原因被用人单位除名或无正当理由随意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6、离校前恶意破坏学校公物,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者;
7、自愿要求自主择业者;
8、就业推荐时没有缴清学费者;
9、其他原因需要暂缓推荐就业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优先就业推荐:
1、获得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院级一等奖学金;
3、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同类荣誉两次以上(含两次);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级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奖项的毕业生;
5、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就业推荐的时间
学生校外就业实习时间根据层次进行划分,2+2高技(四年高技)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三年制预备技师和两年高级工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九周可申请办理校外就业实习,原则上由各系统一报批后进行安排。学生本人如找到专业对口、规模较大的企业就业,需先向系部提交《学生自行联系拟实习(就业)单位申请表》,经系部审批后交学院就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实习生因本人或实习单位等原因毕业后没有留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均可向学院申请继续推荐就业,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推荐。
四、就业推荐前的准备工作
(一)校外实习是培养高技能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既可大大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又可使学生了解企业、融入企业,为下一步走向就业夯实基础。在以各系和招就处的负责下,原则上应按专业对口的原则以整建制为单位集中进行实习安置,由带队老师做好后续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在进入就业推荐阶段之前,各方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各系部应提前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的各项准备工作。
(1)各系学生实习就业负责人和毕业班级班主任认真审核学生就业推荐资格,进行就业资格审查(审查学生专业学习状况、缴费情况、在校奖惩、校外实习表现等情况),统计优先就业推荐学生(以下简称优荐生)名单,并按要求整理优荐生资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招就处。
(2)做好实习生各项管理工作,了解实习生在单位的实践情况和就业意愿,配合就业办公室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报名工作。
(3)根据本系部专业设置情况联系用人单位招聘事宜。特别是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准备工作。
2、向学院申请就业推荐的学生应注意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求职材料。
(2)做好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交接、正常辞职手续的办理等工作。由学院安置实习单位的,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向带队教师和本系部实习就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系部实习就业负责人与实习单位联系统一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就业单位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联系本系部实习就业负责人及班主任,主动汇报实习情况及就业推荐意愿,并向所属系部提出推荐就业申请。
3、学院就业办公室在就业推荐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联系规模大、效益好、专业对口的大中型企业招聘事宜,在学院网站、学院教学楼招聘信息栏及时发布张贴就业单位招聘信息。
(2)在学院网站发布当年的就业推荐政策及就业推荐报名方式。
(3)在学院官方网站建立专栏公布各系优荐生资料,供用人单位择优选择。
(4)组织校外实习生做好申请就业推荐的报名工作。
(5)对申请就业推荐的学生信息按系部专业进行统计汇总,并将信息反馈到各系部。
五、就业推荐实施管理
(一)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学院有关就业招聘、就业派遣等制度性管理规定,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宏观管理部门。各系负责本系部学生实习就业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学生就业推荐工作,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学生的在校情况,对每位学生的就业推荐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力求使每位学生和家长满意。
(四)学院就业办公室将积极联系汇总各系部招聘单位信息在学院就业信息网站公布,供学生进行选择。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名应聘就业单位。
(五)学院就业办公室、各系部应采取多种方式推荐学生面试应聘,根据报名情况可组织学生到企业应聘,也可邀请企业到校面试毕业生。
(六)对在校表现突出,获得优先推荐资格的学生各系部应提供多方就业服务,保证优先选择、优先推荐。在规模大、效益好、工作条件相对较为优越的就业单位招聘中,要优先安排其面试,并进行重点推荐,确保优生优荐的效果。
(七)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学院提出就业推荐申请的毕业生,学院将视为自愿放弃就业推荐机会,进行自主择业选择。在规定时间之后又提出申请的,学院将根据单位用人情况酌情安排。
(八)学生在参加学院组织的单位招聘活动时,应充分了解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后再应聘,原则上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单位要求按时报到。如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单位录用后不到单位报到或报到后随意离职等影响就业推荐秩序、损害学院形象的,学院将暂缓推荐或不再给予推荐就业。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录用单位报到就业的,应及时向本系部负责实习就业的老师汇报情况,经学校与单位协商后,再另行推荐安排。
(九)对因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毕业生,学院不再推荐就业。学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维护单位利益,不得做有损企业利益和损害学校名誉的违纪行为。
(十)学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本人各方面的情况,如因学生隐瞒真相,导致录用单位解除协议,或将其退回学院的,学院将不再给予推荐,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十一)学院向学生发放统一印制的《山东技师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山东技师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用我院就业协议书签约,作为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之一。学院严格协议书管理,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复印件无效;
(十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暂缓就业等不需要学院提供就业推荐服务的毕业生,应向系部提出个人书面说明。自行联系就业单位的应向系部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以便各系部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
六、就业推荐工作考核
(一)各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将本系部毕业生就业信息按要求统计后交至学院招就处,并对当年的学生就业推荐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学院就业办公室将协调各系部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毕业生离校后,学院就业办公室将根据各系部报送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表》,对各系、各专业就业率及就业质量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同时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回访落实,统计学生满意率。报学院主管就业工作领导审阅,并通报全院。
(三)各系部应认真进行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凡虚假、不规范、不完整等没按要求统计的信息均为无效信息,将不纳入已就业统计数据。
(四)鼓励学生参加各类招聘录用考试,考取国家公务员、应征入伍的毕业生人数计入各系学生就业人数;
(五)学院从“初次就业率、就业工作质量、就业指导教育、毕业生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实习就业工作考评。对于实习就业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及个人,实施表彰奖励;对于在实习就业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院形象的,学院将据实给予责任追究。
七、就业跟踪服务
(一)各系部应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工作。在毕业两年内有正当要求并符合条件的,学院可重新推荐工作。
(二)我院学生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学院可提供帮助协调解决,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
八、就业工作纪律
(一)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推荐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公开择优推荐的学生名单;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就业工作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二)从事学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推荐每一位学生,增强服务观念,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学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洁自律,不接受学生及其亲友赠送的贵重物品,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各项就业推荐工作任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技师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山东技师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